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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证续保?

来源:保险业 时间:2010年05月21日 我要分享:

什么是保证续保?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22日,董某投保个人医疗保险,其在投保单中授权保险公司:“对于一年期险种,在保险单终止前,如你公司未收到本人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你公司可视作本人同意下一保险年度继续投保;本投保单中所填银行及帐号是投保人本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投保人同意并授权该银行从此帐户转帐支付续期/续保保险费。”2006年8月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保险单生效日为2006年7月25日零时,保险单终止日为2007年7月24日24时,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保险期满后,投保人可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范围内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续保。本公司经审核不接受续保的,则本合同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终止。如投保人连续投保本合同满三年,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保证续保。投保人依前述约定享有的仅是向本公司表达保证续保意愿的申请权,并不表示本公司必须接受投保人保证续保的申请。本公司接到投保人保证续保申请后,应对该申请进行审核。本公司审核保证续保申请时可要求被保险人体检或提供所需材料。本公司对投保人的保证续保申请审核后,可作出无条件接受保证续保申请或有条件接受保证续保申请的决定,亦可作出不接受保证续保申请的决定。本合同进入保证续保后,本公司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状况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也不能对保证续保后新发生的疾病做加费和除外处理,被保险人最高可保证续保至64周岁。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合同于2006年7月25日零时生效,后董某在2007年、2008年两次续保并交纳了保险费。至2009年7月24日24时,董某连续投保个人医疗保险满三年。2009年7月27日,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从董某帐户上划走保费1101元。董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于2009年8月7日到医院体检,又于8月10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证续保申请书》。后保险公司根据董某的体检结果向其发出了《健康险保证续保核保通知书》,告知因其血糖高、腹部B超异常,不接受其保证续保申请。董某认为,保险公司在未收到投保人的保证续保申请前就已经划走了保险费,因此应当履行保证续保的责任,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无条件履行保证续保责任。

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保险公司从董某银行帐户中划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保证续保。首先,董某在投保单中有明确声明及授权,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年期的保险合同到期而又没有接到投保人不同意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时,自行从投保人的帐户中划付续期保费;其次,根据保险单的内容可知,续保与保证续保不属于同一概念,保证续保加大了保险人的责任,鉴于此,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保证续保的程序要更为严格。从双方关于保证续保程序的约定可以看出,划付下一年度保费与承诺保证续保之间并无必然联系。综合以上两点可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证续保保费与续保保费并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单纯划付保费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是保险公司同意保证续保。法院最终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知识:

续保和保证续保不是同一概念。

保证续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对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向投保人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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