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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告知就算履行了告知义务吗?

来源:保险业 时间:2010年10月11日 我要分享:

案情简介:
        客户王某,2008年6月购买个人住院医疗保险。2009年4月,王某因冠心病、酒精性肝炎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8600余元。王某出院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在2002年4月-2008年5月期间,共有八次住院,住院原因为高血压、糖尿病、心肌炎等。且多份病历上均记载王某存在20年的饮酒史,饮酒量为1斤/日。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住院史及饮酒史,故下达拒付决定。王某不服,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将上述情况已经口头告知了业务员,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有询问部分,其中明确询问到了被保险人有无住院史和饮酒史,而王某投保时在投保单的上述部分均填写的“无”。王某所陈自己在投保时将自己的住院史及饮酒史口头告知业务员的事实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因此认定王某在投保时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况,驳回了王某要求保险理赔金的诉讼请求。

提示: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律义务,否则保险人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可能免除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部分客户认为,在投保时只需要将自己的情况向业务员说明即可,在填写投保单往往疏忽大意,或者只让营销员代填,没有核实即签字确认;也有部分客户担心在投保单上写明一些情况后,就买不上保险,所以在口头告知营销员后,没有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

        我国有这么两句古话:“口说无凭,落字为据”、“白字黑字,无法抵赖”。意即字面上的证据最容易固定,并且也具备高度的证明力。事实上,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客户的告知情况完全由投保单体现。因此,对于没有如实填写投保单、仅进行了口头告知的客户,一旦在理赔时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除非有着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投保时已经将自己既往的疾病等事实告知了业务员,否则就可能因为在投保单上的不实填写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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