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险业 | 时间:2010年05月20日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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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有权提高续期保费吗?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肖某以自己和女儿为被保险人,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的期限为一年。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再次投保本保险,且保险金额不增加,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并且收取保险费的,视为续保。”2004年6月,肖某续保1年并按原标准交纳了保险费。2005年6月,肖某第二次提出续保,A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但要求提高保险费率。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是保险期限不固定的长期合同,而是有明确保险期限的短期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年。因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1年期限届满时的续保行为,属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重新订立另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行为。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合同延期并不是无条件地自动进行,而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投保人要求再次投保该险种;2、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3、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包括保险费金额在内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不成就的情况下,当事人续保目的即不能得以实现。据此,驳回了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知识:
续保,并不是指原保险合同在期限满后无条件自动续延,其实质是,原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当事人另行建立一个新的保险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