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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保费合同就生效了吗?

来源:保险业 时间:2010年05月20日 我要分享:

交了保费合同就生效了吗?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28日,A保险公司业务员姚某到陈某家拜访,陈某表示要为其丈夫投保意外险,并填写了投保单,业务员姚某预收了保费100元。次日,姚某将投保单和保险费100元交到A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在保险单上加盖了保费业务结算专用章,收费章上日期显示为2007.03.29。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费并加盖收银章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2007年3月29日,被保险人意外溺水身亡。陈某申请理赔,A保险公司以“不在有效保障期内”为由拒赔,并将100元保险费退至陈某帐户。

陈某认为,A保险公司在2007年3月28日已经收取了保险费,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要求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及利息。保险公司则认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并未生效。

法院认为:保险单上明确写明:“本合同需同时加盖公司收银章后生效”、“保险期间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费并加盖收银章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以上可以看出,并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了保险单,支付了保险费,或者业务员收取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生效。涉案保单的生效是附有生效条件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涉案保单的生效条件就是“加盖公司收银章后”,而且是“加盖收银章次日零时起”。因此,涉案保险单的生效时间应从2007年3月30日零时起开始。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并未生效。据此,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知识:

保险实务中,往往是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交付首期保费在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在后,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内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往往认为,既然已经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理当自收取保险费之时起就承担保险责任。但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此,判断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何时生效,不取决于何时缴纳(收取)保险费,而应以保险法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作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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