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险业 | 时间:2011年03月10日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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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赵小某
2008年6月份,投保人赵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万能险,保额为十万元,赵某的女儿赵小某为受益人。赵某在投保告知书中所有的询问项目都否认自己患病或以往患病,根据赵某的年龄,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体检,体检项目为普通体检项目。
2009年10月份,赵某心源性猝死,受益人赵小某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赵某因直肠癌曾在2008年4月份在某中心医院住院并手术,于是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并不退回保险费。
受益人赵小某对理赔决定极为不满,以投保人暨被保险人赵某经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承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体检是否为保险公司的义务?体检能否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赵某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暨被保险人赵某进行了体检,但并不免除投保人赵某如实告知的义务,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体检是保险公司的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知识】
“投保前体检”本身并非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无论是在保险法还是在合同法,乃至全国所有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都没有就“投保前体检”问题对保险公司设定过义务和责任,更没有规定保险公司一旦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就要无条件的接受体检结果。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会认为体检是保险人用于评估风险或者过滤保险欺诈的一种辅助手段,体检是保险人享有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因此体检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从本案来看,法院显然采取了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