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官网 泰康人寿官网
泰康人寿热线电话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产品博览 > 电话销售保险

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

来源:泰康人寿 时间:2015年07月09日 我要分享:

  “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是一款费改年金保障计划,该计划利益清晰明确,稳健增值,兼顾教育以及养老,满足您全方位的财富保障需求。本保障计划由《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以及《泰康附加鑫泰意外豁免保险定期寿险》三款产品组成。

  • 计划特色

  • 费改年金,鑫在锁定:首款长期费改年金,主险利益清晰明确

  • 年年给付,鑫在长久:生存年金年年给付,教育养老一生无忧

  • 保费返还,鑫在保本:八十周岁保费返还,资金保值彰显人性

  • 加速回报,鑫在成长:万能账户月月复利,资金增值缓解通胀

  • 随时可取,鑫在灵活:万能账户灵活领取,随时随心任意支配

  • 适用条款

  《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泰康附加鑫泰意外豁免保险定期寿险》条款

  保险利益

  1. 主险:泰康鑫泰年金保险

  • 生存保险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5%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

  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2. 附加险: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

  • 年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您提出申请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含该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附加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每年按照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之后,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将不再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当期年金。一旦年金给付中断,未来的年金给付需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3. 附加险:泰康附加鑫泰意外豁免保险定期寿险

  • 意外身故豁免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 意外高残豁免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高残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被豁免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者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若被豁免合同存在缓交保险费的,我们不予豁免上述意外身故或者意外高残日前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对于上述意外身故或者意外高残日后所豁免的各期保险费,我们按照被豁免合同关于保险费交纳的有关约定,按顺序依次补交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规则

  •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59周岁(含),且交费期满不超过60周岁

  •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 交费期间:趸、5、10、15、20年

  • 交费方式:年交、月交

  • 本保障计划按份销售,每份1000元,投保份数必须为整数,最低投保1份

  • 职业类别:1至6类,无职业加费,拒保职业不受理

  • 本保障计划中,主险必须搭配《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销售

  • 案例演示

  被保险人为0岁男性,投保人为其30岁的父亲王先生,投保“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

  • 王先生未选择《泰康附加鑫泰意外豁免保险定期寿险》,年交保险费1万元,交费期间10年,则王先生的儿子可以享受的保险利益如下:

  1. 主险—《泰康鑫泰年金保险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

  1.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每年可以领取2005元生存保险金,共领取59次

  2. 自年满60周岁后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每年可以领取8018元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

  • 祝寿保险

  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一次性返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数额100000元

  主合同项下生存类保险金自动进入《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保单账户

  • 身故保险

  1. 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 您累计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0

  2. 附加险——《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 年金

  自附加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如果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

  •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保单年度

保险

当年度末生存类保险金给付金额

主合同年度末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

主合同年度末现金价值

(不含年度末生存给付)

万能账户年金领取

万能账户部分领取

附加万能合同

保单年度末

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

主附合同年度末身故总利益

(含中档万能账户)

主附合同年度末退保总利益(含中档万能账户)

主合同保险

主合同

累计

保险

万能收益演示(低)

万能收益演示(中)

万能收益演示(高)

1

1

10000

10000

2005

10000

1950

0

0

0

0

0

10000

1950

2

2

10000

20000

2005

20000

5230

0

0

2055

2095

2125

22095

7325

3

3

10000

30000

2005

30000

8940

0

0

4161

4284

4377

34284

13224

4

4

10000

40000

2005

40000

13050

0

0

6319

6571

6764

46571

19621

5

5

10000

50000

2005

50000

17460

0

0

8532

8962

9295

58962

26422

6

6

10000

60000

2005

60000

22210

0

0

10800

11460

11978

71460

33670

7

7

10000

70000

2005

70000

27300

0

0

13124

14070

14821

84070

41370

8

8

10000

80000

2005

80000

32760

0

0

15507

16798

17835

96798

49558

9

9

10000

90000

2005

90000

38610

0

0

17949

19648

21030

109648

58258

10

10

10000

100000

2005

100000

44880

0

0

20453

22627

24416

122627

67507

20

20

0

100000

2005

100000

50650

0

0

49200

60880

71732

160880

111530

30

30

0

100000

2005

100000

60370

0

0

85998

120284

156468

220284

180654

40

40

0

100000

2005

100000

76970

0

0

133104

212538

308216

312538

289508

50

50

0

100000

2005

107465

105460

0

0

193403

355805

579974

463269

461265

60

60

0

100000

8018

156178

148160

0

0

270591

578294

1066651

734472

726454

70

70

0

100000

8018

157308

149290

0

0

438453

1001034

2022235

1158342

1150324

80

80

0

100000

108018

158208

50190

0

0

653332

1657536

3733539

1815744

1707726

90

90

0

100000

8018

0

0

0

0

1056403

2832360

6977309

2832360

2832360

105

105

0

100000

8018

0

0

0

0

1677359

5655562

16919351

5655562

5655562

  注:

  1. 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年度”均指保单年度;

  2. 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3. 附加合同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4. 附加合同演示采用的“低演示利率”为年利率2.5%;“中演示利率”为年利率4.5%;“高演示利率”为年利率6%;

  5. 对于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现金价值与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我们给付其中一项后,附加合同终止;

  6. 本利益演示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条款》和《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为准。

  • 若王先生选择购买《泰康附加鑫泰意外豁免保险定期寿险》,则除交纳主险《泰康鑫泰年金保险》保费1万元外,还需每年交纳保费34.4元,交费期间10年,则王先生及其儿子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1. 主险《泰康鑫泰年金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2. 附加险——《泰康附加鑫泰意外豁免保险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

  若王先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豁免王先生应交纳的主合同《泰康鑫泰年金保险》的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阅《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以及《泰康附加鑫泰意外豁免保险定期寿险

  了解详情请咨询热线:400-8000008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
         

泰康在线客户端

用着很方便!

泰康人寿官方微信

关注我们的微信,促销活动随时掌握。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