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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来源: 时间:2009年12月29日 我要分享: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 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 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 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 保险(分红型)”,“被 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 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 保险。分红 保险是指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 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 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 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 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
五金规划,年年给付
生存 保险金每年给付一次,给付频率快,便于被 保险人日常生活安排;同时,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需要,在被 保险人退休阶段加大 养老金给付比例。另外,分别在被 保险人60周岁、88周岁单独给付祝寿金、长寿金。除了生存 保险金给付外,还有身故 保险金的保障,为被 保险人分忧。
保单分红,抵御通胀
保险人除了年年享有生存 保险金的给付外,您还可以分享 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年金账户,复利增值
公司设立生存金累积生息账户,打理被 保险人留存于公司的生存 保险金。账户以年复利计息,收益安全稳定,为被 保险人增加了一个理财渠道的选择。
灵活领取,尽享人生
保险人年满60周岁以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 保险金;同时生存金累积账户的资金,可根据需要进行支取(每年只限一次),设计更具人性化。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 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 保险责任:
一、生存 保险
(1) 被 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 保险金额的6%向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 保险金。被 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含年满60周岁和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 保险金额的18%向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 保险金。
(2) 被 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生日仍生存,我们按 保险金额的88%向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 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 保险金额的188%向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 保险
(1) 被 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 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 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 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 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身故 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本合同的累计 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② 如果被 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身故 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i. 保险金额的6倍;
ii.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 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 保险金(不计息)。
三、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 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 保险金,其数额等于 保险金额的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 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 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 天内行使。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 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 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 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 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 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 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 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 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 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 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 分红险 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 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 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 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死亡率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 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 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是不保证的,可能为零。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您可于每个 保险单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领取日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向您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您同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 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 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 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 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 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
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 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 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 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 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本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 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保险示例
保险: 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 保险(分红型)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康女士 性别:女
投保时年龄: 30岁 交费期间: 20年
保险金额: 29,070元 红利领取方式: 累积生息
保险:年交10,000元
保险利益
一、 生存保险
1、康女士自满30周岁后开始,在每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1,744元生存 保险金,至到满59周岁后的年生效对应日,共领取29次。
2、康女士自满6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5,233元生存 保险金,共领取29次。
3、康女士60周岁生日当天生存,可领取祝寿金25,581元。
4、康女士于年满88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领取长寿金54,651元,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
1、康女士若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不幸身故,康女士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将获得身故 保险金10,000元,本合同终止。
2、 若康女士因意外伤害导致不幸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不幸身故,康女士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将获得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 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的较大值:
i. 保险金额的6倍,即174,420元;
ii. 康女士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 保险费数额扣除已领取的生存金数额。
三、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康女士在年满60周岁以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 保险金174,420元。
四、保单红利:康女士60岁时的保单累计红利(中档)为92,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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