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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

来源:泰康人寿 时间:2012年04月24日 我要分享: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所含主险《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为万能型保险。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附加险保单账户价值的年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主合同”指本计划所含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指本计划所含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形态

   “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包含主合同“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主附合同各有一个保单账户:主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对留存其中的红利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附加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对按约定进入其中的主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每月计息。保单账户价值可申请部分领取。


二、计划特色

?  好--收益好:领取递增,两个账户
?  久--领取久:领取到终身
?  活—账户活:交费活,领取活,追加活
?  强—功能强:年金分红加万能,有豁免,功能强

三、主合同说明

1、保险责任
?  持续保险
    在约定的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  特别保险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  生存保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按照主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约定的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时默认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您名下《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需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日您可以现金方式领取生存类保险金。    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日您未领取,生存类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如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与投保人不为同一人,本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仅能为现金领取。
    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5、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6、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可能为零。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1)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7、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
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8、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
    9、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本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四、附加合同说明
    1、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
    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4)从第6保单年度起,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时,除满足上述规定以外,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还不得高于申请部分领取日保单账户价值金额扣除该申请部分领取日前5年您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的余额。
    年金转换
    自本附加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附加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犹豫期退保
   自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保单年度

第2保单年度

第3保单年度

第4保单年度

第5保单年度

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

5%

4%

3%

2%

1%

0%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3、附加合同保单账户说明


趸交保险
    本附加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趸交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追加保险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0天后,经我们同意,可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主合同生存类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与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时,主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在给付时默认自动进入本附加合同的万能账户。按照主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结算利率与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如果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初始费用
    从主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不收取初始费用。
    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按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分别收取,趸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5%,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保单年度

第2保单年度

第3保单年度

第4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收取比例

5%

4%

3%

2%

 
保单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的前5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1.75%。本附加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我们对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
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从主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您的趸交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3)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4)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等额减少;
   (6)如果您申请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年金转换的数额等额减少。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
投资账户的运作
   (1) 资金运用:
    我们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万能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2) 投资目标:
    我们以积极稳健的账户长期配置策略,满足万能产品的资金安全要求与保证利率约定;在保障账户流动性要求的良好管理与匹配的基础上,争取适合账户和资本市场环境的投资回报,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增值服务。
   (3) 投资策略: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持续、深入的动态分析与把握,在账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范围内,依据各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情况,合理配置账户资金,追求投资组合风险分散和优化收益,以达成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的目标。
    五、投保案例说明
    案例下载 case04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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