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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来源: 时间:2010年04月29日 我要分享: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 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 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 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 保险(分红型) 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 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 保险。分红 保险是指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 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 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 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 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

交费年年给付 生存岁岁享有
交费期内,第2保单年度起,每年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的持续保险金;每满5个保单年度,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的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60周岁前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的生存保险金;60周岁后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的生存保险金。
收益有保证 还可享分红
收益有保证:交费期内,第2年起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每满5个保单年度,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被保险人60周岁前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60周岁后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
还可享分红:每年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既可现金领取,又可累积生息。
保领二十年 终身永领钱
为保证客户的利益,自60周岁起无论生存与否,保证年金领取20年;80岁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终身。
给付进账户 复利月计息
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可默认进入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进行月复利计息。
随时可追加 领取又灵活
根据需求,可以在55周岁前追加可选责任保险费,直接增加收益,加大养老金领取;账户拥有灵活领取的功能,每年可领取一次,满足人生各阶段的财务需求。
豁免显人性 保障全覆盖
在交费期内,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身故,可豁免余下所有未交基本责任保险费,保单利益继续有效;涵盖重疾、养老、子女教育、豁免、理财等功能,贯穿一生的财富规划。
财富金账户 规划更全面
今天有钱叫有财,明天有钱叫有福,今天、明天都有钱,尽享财富人生。

保险责任
本合同 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给付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给付

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给付

  1. 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给付

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的110%;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投保人关于本合同基本责任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持续残疾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可选责任

投保本合同时或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选择“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我们约定可选责任保险金额。
可选责任包含“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三项责任,您在选择“可选责任”时,必须同时选择其包含的三项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

保险人于可选责任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给付

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

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的110%。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
  2. 约定的可选责任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3. 应交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均已交纳。

若您选择了可选责任,则在可选责任的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但需符合上述规定,且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最多可申请一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以及被 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 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 保险费的责任。

生存类 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生存类 保险金指本合同约定的持续 保险金、特别 保险金、生存 保险金和祝寿 保险金。
生存类 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的生存类 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根据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类 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该生存类 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中的余额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生存类 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余额。
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类 保险金累积利率。
生存类 保险金给付时默认进入累积生息账户,如需变更,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 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 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 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 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 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 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 分红险 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 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 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 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死亡率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 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 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是不保证的,可能为零。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您可于每个 保险单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领取日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向您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您同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 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 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 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
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 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 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 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 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本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 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保险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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