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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康人生保障计划

来源: 时间:2012年04月24日 我要分享: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安康人生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所含主险《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附加险《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各附加险以下简称附加合同)为传统型保险,不参与分红。主合同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本计划”,其中,红利仅针对主合同《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的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保险人”指本计划所含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当本计划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纳时,由于不存在可豁免的保险费,此时本计划不包含《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及相应的豁免保险费责任。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计划形态

    泰康安康人生保障计划”是一款保险产品组合销售计划,包含主合同“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本计划中主合同和附加合同不可单独销售,所含主、附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主、附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主合同的生效日、中止日、复效日、终止日即本计划的生效日、中止日、复效日、终止日。本计划中主合同、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明于您的保险单中。

二、计划特色
    一份关爱,重疾无忧;双倍保障,人身呵护;三倍给付,意外高额;保费豁免,生存领取;保单分红,安康人生。

三、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依据“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保险人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本计划中的其它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身故保险金:依据“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与“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保险人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按“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与“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计划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依据“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及“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除给付“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外,我们再按“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计划终止。

生存保险金:依据“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保险人生存至主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计划终止。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豁免:依据“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保险人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本计划中被豁免保险费的主、附合同继续有效。
特别说明
保险人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向您退还“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同时终止,本计划中的其它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保险人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计划终止。
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当本计划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纳时,由于不存在可豁免的保险费,此时本计划不包含《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及相应的豁免保险费责任。

四、责任免除
(1)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8)项以及第(11)至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计划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1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3)被保险人醉酒;
(14)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5)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7)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五、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本计划所含主、附合同的次日零时起10日内为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计划所含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的,只能同时解除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计划所含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即被同时解除,对于本计划所含主合同或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计划所含主合同或附加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计划终止之日主合同、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六、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计划的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主合同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死亡率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计划有效且本计划所含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的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可能为零。
    主合同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1)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者主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本计划在效力中止期间,本计划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七、投资策略
    我们为主合同(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投资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八、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

九、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主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十、保险示例
    案例:被保险人为30岁男性,投保人为其投保“泰康安康人生保障计划”,保险费交费期间为20年,保险期间为40年,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险费7307元。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计划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计划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本计划终止。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除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外,我们再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本计划终止。
    4)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14.62万元,本计划终止。
    5)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计划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保险利益演示表




被保
险人
年末
年龄

当年
度保
险费

累计
保险

当年度红利

累积红利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身故给付金额

生存
保险
给付
金额

年末
现金
价值
(不含
年末
生存
保险金给付)

非意外身故给付金额

意外身故给付金额

1

31

7307

7307

26

28

30

26

28

30

100000

200000

300000

0

1423

2

32

7307

14614

52

129

205

79

158

236

100000

200000

300000

0

3939

3

33

7307

21921

67

184

302

148

347

545

100000

200000

300000

0

6701

4

34

7307

29228

88

265

443

240

622

1004

100000

200000

300000

0

10156

5

35

7307

36535

109

348

587

356

989

1621

100000

200000

300000

0

14110

6

36

7307

43842

131

432

734

497

1451

2404

100000

200000

300000

0

18011

7

37

7307

51149

153

519

885

665

2013

3361

100000

200000

300000

0

22157

8

38

7307

58456

176

608

1040

861

2681

4502

100000

200000

300000

0

26504

9

39

7307

65763

200

699

1198

1086

3461

5835

100000

200000

300000

0

31051

10

40

7307

73070

224

792

1361

1343

4357

7371

100000

200000

300000

0

35936

15

45

7307

109605

350

1290

2229

3135

10787

18438

100000

200000

300000

0

63487

20

50

7307

146140

488

1847

3205

5920

21063

36206

100000

200000

300000

0

98377

25

55

0

146140

548

2069

3591

9639

34908

60177

100000

200000

300000

0

114581

30

60

0

146140

617

2321

4024

14294

52226

90157

100000

200000

300000

0

131118

35

65

0

146140

682

2588

4494

20061

73699

127338

100000

200000

300000

0

143095

39

69

0

146140

712

2802

4892

25520

94329

163138

100000

200000

300000

0

146605

40

70

0

146140

713

2854

4994

26999

100013

173026

100000

200000

300000

146200

0


注:1、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年度”均指保单年度。

2、主合同的红利水平采用低、中、高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3、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条款》、《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4、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泰康

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条款》、《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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