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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来源: 时间:2009年12月29日 我要分享: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 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 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 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 保险(分红型) 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 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 保险。分红 保险是指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 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 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 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 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
灵活交费定期领取 保障风险储备养老
多种交费方式和领取年龄供您选择,在拥有风险保障的同时,提前储备 养老金
红利分配复利增值 保单贷款应急周转
分享 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留存在公司的红利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具有保单贷款和保费自动垫交功能,以备不时之需,保单设计更具人性化。
专家理财分享成果 提前规划人生无忧
我们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作,稳健的投资理念和专业化的投资技术,为追求投资资金运作安全创造了条件,让您安心分享我们的经营成果,从容规划安享美好人生。
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
如果被 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 保险金给付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按 保险金额乘以生存 保险金给付比例后的数额向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 保险金。
本合同的生存 保险金给付日及生存 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二、 身故保险
(1) 被 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 保险费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 保险金后的余额,本合同终止。
(2) 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 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若身故发生在生存 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 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i 保险金额;
 ii 被 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iii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 保险费数额。
② 若身故发生在生存 保险金给付日后,身故 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i 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 保险金后的余额;
ii 被 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iii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 保险费数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 保险金后的余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 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 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 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 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 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 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 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 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 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寿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 分红险 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 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 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 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死亡率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 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 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您可于每个 保险单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领取日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向您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您同意我们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派。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派。
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 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 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
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 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 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 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 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本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 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保险示例
保险别: 泰康安享人生B两全 保险(分红型)(65岁领取90%)
投保人及被保险: 张先生 性别:男
投保时年龄: 30岁 交费期间: 20年
保险金额: 10万元 红利领取方式: 累积生息
保险: 年交3800 元
保险利益
一、 生存保险
65岁可以一次性领取90000元生存 保险金。
(可以在65周岁时将生存金做年金转换,月领或年领养老)
二、 身故保险
1、如果张先生在一年内非因意外身故,我们将向其身故受益人给付3800元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如果张先生在65周岁前身故,我们将向其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 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 保险金额;即10万
(2) 张先生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张先生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 保险费数额。
3、如果张先生在65周岁后身故,我们将向其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 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 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生存 保险金后的余额即1万元;
(2) 张先生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张先生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 保险费数额扣除已给付的生存 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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