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康人寿 | 时间:2016年09月29日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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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祥云二号D款保障计划”是一款返本型重疾保障计划,责任简单明晰,涵盖生存、身故、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责任,为您提供全面保障。本保障计划由《泰康健康人生D款两全保险》及《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两款产品组成。
《泰康健康人生D款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仅对投保年龄小于18周岁(不含)且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少儿特种疾病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张先生,30岁,投保“泰康祥云二号D款保障计划”,选择保至80周岁,交费期间为10年,保额10万,则月交保费429.52元,累计交费51542.4元。
若80岁时仍生存,可领取生存保险金61850.88元(429.52×12×10×12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轻症疾病,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注:
对于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和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